|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乌海市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6-10042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6-11-08 00:00:00 | 公文时效 | |||||||
乌海政办字〔2016〕50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海市2016年水污染
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内政办发〔2016〕84号),结合《乌海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6〕5号)和《乌海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成员单位2016年度考核目标的通知》(乌水治办〔2016〕14号),按要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现将我市2016年下半年需组织完成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关于排查取缔污染水环境“十小”企业的通知》(内经信原工字〔2016〕260号)要求,制定《“十小”企业污染水环境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到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取缔任务。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各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制定2016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三、按照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内环办〔2016〕252号)要求,制定我市“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四、2016年8月底,各区要完成各类工业集聚区的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设施配套建设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情况摸底调查工作。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需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6年底,制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17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对本地区工业集聚区现有晾晒池、蒸发塘相关情况开展排查,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要全面整改。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和改革委、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五、完成《乌海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六、2016年9月底,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化改造工作;2016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0% 以上。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七、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工作。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八、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开展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九、推进农区环境连片整治工作。2016年,各区新增完成农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各1个,力争完成一个旗、县(市、区)为单位的农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
十、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乌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制定。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局、安监局、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与。
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区、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
十二、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234号)要求于2016年11月底完成全市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十三、2016年底前,各区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乌海市及各区要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预警和区域(流域)及跨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牧业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十四、乌达区要针对城区水源地、北水源地加强整治,编制实施达标方案,2017年底达到国家要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十五、各区要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筑排查清理工作。涉及单一水源供水的旗县要开展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缺水地区不达标水源必须配套净水设施,加强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十六、定期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与。
十七、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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