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立即停建停产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17号)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6-10027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6-07-22 00:00:00 | 公文时效 | |||||||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立即停建停产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关于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停建停产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高标准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是加强配合,抓好督查。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治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的主体责任;市煤炭管理局、公安局,乌海电业局、乌海煤监分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一旦发现未按通知要求停产停建、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5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立即停建停产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煤矿的建设生产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建停产相关要求
所有违法违规煤矿要立即停建停产。煤矿项目所在企业集团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不得再向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下达工程、产量计划,不得拨付建设生产资金。公安机关停止对违法违规煤矿的火工品供应,并立即封存已有的火工品。供电企业除保障煤矿井下通风排水和地面生活用电外,一律不得向违法违规煤矿提供生产施工用电。
二、严格落实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建设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治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包片、包矿、巡回抽检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煤矿企业要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停产停建的承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履行承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承诺。
(二)开展违法违规煤矿项目清理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921号)精神,煤矿企业要开展全面自查,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后,将核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清理专项行动,对未批先建的23个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没有停建停产的11个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和暗访。
(三)加大问责力度。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停产停建、进行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煤矿,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今后不予补办项目核准和安全核准手续。同时,严肃追究煤矿及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煤矿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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