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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2023/07/03 5.5k 阅读 397 点赞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调整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979396D/2023-0433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7-04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7-04 10:29:2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调整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为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引导医疗资源和患者下沉基层,促进分级诊疗机制形成,决定调整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政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对门诊诊察费继续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线,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由 80%调整为 100%。
    (二)调整支付政策的门诊诊察费包括 11 项,分别为:简 易方便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普通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副 教授)医师门诊诊察费、主任(教授)医师门诊诊察费、普通 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副主任(副教授)医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主任(教授)医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国医 大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急诊中(蒙)医辩证论治、互 联网复诊。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核对本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 点医疗机构属性管理模块——附加属性类别”中标注“乡镇卫 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全 部纳入本次政策调整范围。
    (二)强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将门诊诊 察费纳入医保服务协议常态化监管。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行为 较轻的,进行提醒、约谈;情节较为严重,存在欺诈骗保行为 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暂停直至终止服务协议。
    (三)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监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根据 门诊诊察服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智能监管知识库、规则库, 对门诊诊察费出现多人集中时间段结算、单人多次结算、住院 期间门诊结算等异常数据及时预警,不断提升智能监管工作效 能。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察费列为医 保基金监督检查常规内容,围绕容易出现的收费标准高于医师 职称收费、重复收费等重点问题,强化专项重点监管,严厉打 击不法机构及个人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本通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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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