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3-0434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3-07-0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7-04 10:37:3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采购中心: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 年第 22 号)等文件要求,为促进我区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现就做好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 剂生产范围的中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经自治区药监局备案,且取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后,自治区医保局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支付等级按照乙类管理。第三批纳入 52 种有《中药配方 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挂网和配送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三、使用管理
各统筹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下载更新药品目录标准数据库,做好目录对照及上传工作。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监测,并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