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934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7-01 17:59:1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依据《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对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行解读:
一、政策依据
依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2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属地管理、健全定期核查机制、推进信息化落实、巩固兜底保障成果、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等八个方面作出安排。
(一)紧密对接党史学习教育任务。《通知》要求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抓好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通知》要求非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因火灾或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活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由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通知》强调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社会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三)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通知》要求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四)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落实。《通知》要求各区要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系统使用常态化和管理规范化,加大宣传力度。《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起,低保人员每月20日前通过手机移动端进行定期报告,对连续2个月未定期报告的予以停保;乌海市辖区内户籍地、居住地均可受理低保申请。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通知》要求继续保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兜底救助类政策稳定。《通知》强调对已脱贫人口进行摸底排查、信息监测等方式建立台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已脱贫人口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六)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和常态化帮扶工作。
《通知》要求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认真落实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重特大疾病患者(有条件的区可以扩大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政策。
(七)强化资金保障,按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通知》要求各区要严格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的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
(八)加强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通知》明确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通知》要求各区民政局要对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故意或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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