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实施意见的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832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实施意见的解读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2-02 17:37:2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乌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92号),现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要求,2016年9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结合乌海市实际,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份印发了《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基本原则、管理部门职责、认定条件等内容,使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次规定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照料护理人员配置比例,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分别不低于1:10、1:8、1:3的比例配置照料护理人员等。在城乡统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施适度分类保障及关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方面均有补充和细化,实现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
三、对象范围
将农区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统一为特困人员。 具有乌海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在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申请材料或证件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户口册、身份证;
(三)个人银行卡;
(四)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等);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
(六)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
(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镇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各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全部入户核查;经核实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拟纳入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各区民政局在审批前应邀请市民政局共同入户核查,同时确定集中供养事宜。
各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入户检查,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四)发放: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本意见实施后,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市、区财政局按各承担 50 %的比例,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各区财政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每月(或每季度首月)10 日前发放到供养对象的银行账户或拨付专门医疗机构。
(五)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各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各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6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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