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乌海市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 就业办法的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833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乌海市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 就业办法的解读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2-06 17:45:1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乌海市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办法》(乌海政办发〔2013〕53号),现对乌海市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办法进行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帮扶渐退管理办法》(内民政社救〔2013〕152号)精神,为建立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鼓励低保对象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人员积极实现就业或再就业,逐步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家庭富裕,特制定《乌海市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低保家庭促进对象
1.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
2.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45周岁;
3.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低保待遇或临时救助时,事业人员需提供事业证明。
(三)劳动保障部门为低保对象中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对于就业困难人员,政府优先安排实现就业。
(四)加强对低保对象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人员的动态监管力度,及时掌握就业情况。
(五)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不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或低于低保保障标准,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给予3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且其它低保待遇不变,自谋职业的给予4个月。
(六)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拒绝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核减或停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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