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工改办发〔2022〕2号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和《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乌海政字〔2019〕45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按审批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原则,整合为若干个审批阶段,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涉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涉及两个及以上联合办理的事项,按照“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未纳入主流程审批的其他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主流程并行推进。
主流程各审批阶段可并联审批事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该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为发改部门。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通信等市政公用项目报装宜在该阶段同步办结。该阶段牵头单位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为人防部门、市政公用服务部门。
(三)施工许可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人防、技防等联合图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该阶段牵头单位为住建部门,配合单位为人防部门、图审机构。
(四)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联合验收,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住建部门,配合单位为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第五条 并联审批流程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乌海市政务服务网”,通过“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服务平台”选择办理阶段和并联审批事项,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也可携带相关资料至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人员代为申报。建设项目申报前须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在线项目审批系统”进行立项备案,取得项目代码。
(二)窗口受理。综合窗口收到申请后,进行统一接件登记,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符合接件条件的,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申报材料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提出会签意见,未在承诺时限内提出会签意见的视为“缺席默认”。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综合窗口在“工程审批系统”正式受理,受理信息以短信形式回复申请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将收到关于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的信息,待材料补齐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任一审批部门在“工程审批系统”里未予以通过的,并联审批意见视为不通过。
(三)部门审批。并联审批部门依法对并联审批事项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审批结果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共享。
(四)办结回复。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形成电子证照推送至“工程审批系统”及电子证照库。申请人收到业务办结的短信后,登录“乌海市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照。审批部门如出具纸质证照,由“综合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牵头部门。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XX阶段申请表》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和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组织协调阶段内各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必要时提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配合部门。制定本部门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要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批,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办理结果,服从牵头部门的协调安排。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综合窗口,提供统一的收件受理、办件流转、跟踪协调和出件发证等服务。为并联审批提供系统支持,根据并联审批需求优化调整“工程审批系统”功能。会同牵头部门对并联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推行并联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审管衔接,建立审管协同机制,审批部门将事项办理结果及时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时限对申请人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反馈事中事后监管结果,确保申请人、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之间沟通顺畅,协调有力。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经相关部门同意,《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2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乌建局政字〔2019〕126号)、《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2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乌海自然资〔2019〕142号)自动废止。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