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宜的通告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0-0001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重大民生信息 | |||||||
| 概 述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宜的通告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04-27 11:14:0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
行政复议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扩散,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利,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因疫情防控需要,从2020年2月3日起,临时关闭行政复议接待窗口,停止接受现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停止接受现场咨询和解答,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提起行政复议的,建议优先通过EMS邮寄材料的方式提交申请。无法通过邮寄提交材料的,可以拨打电话18047349747,说明相关情况,由有关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二、因疫情防控涉及行政复议时效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据实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司法部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司法部的规定执行。
乌海市司法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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