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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草原牧区禁牧的通告

2012/04/19 4.4k 阅读 451 点赞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草原牧区禁牧的通告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773 发文字号 通告第6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12-04-11 00:00:00 公开日期 2012-04-19 11:49:15 公文时效 拟修订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草原牧区禁牧的通告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政府办公室 打印 保存 关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28次常务会议精神,维护草原生态建设,我市决定对草原牧区实行全面禁牧,即在划定禁牧区域内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草原牧区禁牧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搞好草原牧区禁牧工作的关键和核心,应坚持原则,具有责任心。对监管不力、责任心不强、禁牧无成效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加大草原牧区禁牧宣传力度,设立禁牧标志,建立健全管护队伍,全方位落实责任。各区成立禁牧执法大队,聘用草原管护员。各镇办成立由主管领导任队长的禁牧队,各村组组建管护队,确保草原牧区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三、对拒绝、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故意寻衅闹事、谩骂殴打禁牧人员的放牧者及其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各级禁牧组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补助奖励资金。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上一条:

下一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部门文件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