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草原牧区禁牧的通告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773 | 发文字号 | 通告第6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12-04-1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2-04-19 11:49:15 | 公文时效 | 拟修订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28次常务会议精神,维护草原生态建设,我市决定对草原牧区实行全面禁牧,即在划定禁牧区域内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草原牧区禁牧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搞好草原牧区禁牧工作的关键和核心,应坚持原则,具有责任心。对监管不力、责任心不强、禁牧无成效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加大草原牧区禁牧宣传力度,设立禁牧标志,建立健全管护队伍,全方位落实责任。各区成立禁牧执法大队,聘用草原管护员。各镇办成立由主管领导任队长的禁牧队,各村组组建管护队,确保草原牧区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三、对拒绝、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故意寻衅闹事、谩骂殴打禁牧人员的放牧者及其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各级禁牧组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补助奖励资金。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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