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医保政策惠民生——乌海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至近亲属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5-03098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12-12 09:30:4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医保政策惠民生——乌海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至近亲属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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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方便乌海市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已经由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扩大到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近亲属使用个人账户具备条件 近亲属使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应具备两个条件: 1、参保人员的近亲属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符合条件的近亲属须进行备案,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为0的情况下可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资金。 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备案渠道 乌海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线上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内蒙古医保APP、内蒙古医保小程序、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等平台,找到“家庭账户共济”功能模块绑定共济关系,线下可通过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以及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现场办理。 三、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后,可支付本人和共济对象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相关费用,也可为共济对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温馨提示: 提醒广大参保职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并非“共用社保卡”或者“共用门诊报销额度”,而是个人账户里的累积资金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共济使用,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必须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身份证,一定不要冒用、盗用家属或他人社保卡,避免构成欺诈骗保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更多医保政策敬请关注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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