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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18号)

2014/06/16 1.1w 阅读 291 点赞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18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4-1004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4-06-16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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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推进自治区8337和我市1235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市城市规划 管理工作水平。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 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划工作重要性,维护规划权威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可靠保证,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城市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带头严格执行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完善规划审批制度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编制各类规划。各区政府和规划等部门要增强规划编制的责任意 识,按规定职责科学制定编制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在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各类专项规 划。重点抓好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燃气、供电、通讯、景观等为主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尤其在涉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厕、加油加 气、养老、残疾人、幼儿园、文体设施等规划上要有新突破。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要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审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要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开 展各类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变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规范建设用 地容积率调整管理,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三、加强规划竣工核实,建立联合验收机制
        规划部门在项目竣工后要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大规划监察力度,力争从源 头预防违法建设的发生,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执法查处体系,充分认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重要性,房管部门要健全由规划、国土、环保、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房地 产项目联合验收机制,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报告规划实施情况,依法维护规划执行
各级政府要坚持向各级人大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认真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规划工作做出的审议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各级政协通报有关情况,集中民智,推动工作上台阶。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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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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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