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5-10039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发【2015】37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5-08-07 00:00:00 | 公文时效 |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5〕20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审查确认、符合公布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粮食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统计局、旅游体育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国税局(含各直属分局)、地税局(含各直属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邮政管理局。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金融办公室、地震局、档案史志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人民银行乌海支行、残疾人联合会、盐务管理局、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支队、无线电管理处、运输管理局、路政管理支队、地方海事局、兽医局、渔政管理站、植保植检站、农机监理所、草原监督管理所、饲料工作办公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海管理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土保持工作站、公安消防支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森林公安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卫生监督所、环境监察支队、节能监察检测中心、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监督站)、装饰装修工程监审所、水政监察支队、节约用水办公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种苗站、木材检查站、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上述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签订委托书,并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市政府 2011 年下发的《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乌海政发〔2011〕103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通知》(乌海政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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