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6-1006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6-11-08 00:00:00 | 公文时效 | |||||||
乌海政办发〔2016〕57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1号)要求,各地区要做好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程序,严格范围。为认真落实好文件精神,严格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公文工作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各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建议类文件,上报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文时要附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三、各区、各部门提请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须经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提交发文代拟稿时,一并报送合法性审查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四、各区、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建议类文件,上报前要认真进行法律政策论证,在提交发文代拟稿时要附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
五、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类会议研究审议的重要文件,上报前应认真进行法律政策论证,报文时要附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六、各区、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认真参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充实工作力量,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文件合法性审查各项工作,把好文件制发的法律政策关,确保所制发的文件均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证。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2. 请示建议类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3. 决策类会议研究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4. 请示建议类文件合法性说明
5.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说明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 文件名称 | |||
| 合法性 审查意见 | 年月 日 (盖章) | ||
| 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 | |||
| 单位 负责人 | (签字) | ||
| 拟稿人 | (签字) | 联系电话 | |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