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默认部门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8-01-11 16:32:0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海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0日
乌海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96号)精神,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商保险统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纳入范围
(一)2004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亡)、目前仍由企业管理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2004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亡)、原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撤销,现无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对已按有关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资金筹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内人社发〔2011〕96号文件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企业趸缴、财政补贴、基金调剂”的政策,我市现有企业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已实施关闭、破产、撤销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和各级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
三、缴费标准
我市现有企业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根据其伤残等级由企业按以下标准缴费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标准是:1—4级每人缴费8万元、5—6级每人缴费4万元、7—10级每人缴费2万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缴费4万元,无级的直接纳入。
未鉴定等级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相应等级进行缴费。
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老工伤人员按鉴定等级和上述标准缴费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已实施关闭、破产、撤销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待遇保障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其他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用人单位原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妥善解决。
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用,从缴费下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项目有: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更换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老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除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其他事务仍由原单位负责。
六、劳动能力鉴定
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鉴定结论作出已满1年的,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未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老工伤人员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于鉴定中产生的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现有企业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已实施关闭、破产、撤销企业的由老工伤人员个人支付。
七、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根据内人社发〔2011〕96号精神和要求,制定《乌海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调查摸底。对全市老工伤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三)经费测算。按照自治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测算基本原则,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制定筹资办法。
(四)资格审核。组织确认老工伤人员身份,核定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监督检查。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领导
为确保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请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指导各相关单位,按照以下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纳入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组织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负责对老工伤人员资格审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及基金管理工作。
(三)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市区国资局、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关闭、破产、撤销企业已按有关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的审核确认;相关部门无法审核确认的,也可由申请纳入人员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纳入但上述途径确实无法确认的,由市人社部门汇总相关情况,提交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属地内已关闭、破产、撤销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初审受理工作。
(五)市、区医保局负责现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初审受理及与所属参保企业进行清算、费用趸缴、档案管理等经办服务,并负责相关工伤待遇的落实。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关系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及企业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传达到每个老工伤人员,做到应保尽保。
(二)严格政策,保障待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政策,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做好老工伤人员审核受理、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确保政策范围内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和各用人单位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过程中,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发现新情况及时上报,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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