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默认部门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8-01-11 16:34:0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现就调整2017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加乌海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本次调整范围是指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05元,二级伤残增加193元,三级伤残增加182元,四级伤残增加171元,五级伤残增加159元,六级伤残增加137元。
2、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1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69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91元,其他亲属增加6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3元。
三、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1、调整伤残津贴(1--4级)、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的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支付。5--6级伤残人员调整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3、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养老关系在自治区的企业在职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离退休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此文件执行。
四、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9日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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