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海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018/01/11 1.4w 阅读 393 点赞
标       题: 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默认部门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8-01-11 16:34:0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医疗工伤保险科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现就调整2017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加乌海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本次调整范围是指20161231日前已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05元,二级伤残增加193元,三级伤残增加182元,四级伤残增加171元,五级伤残增加159元,六级伤残增加137元。

2、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1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69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91元,其他亲属增加6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3元。

三、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1、调整伤残津贴(1--4级)、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的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支付。5--6级伤残人员调整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3、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养老关系在自治区的企业在职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离退休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此文件执行。

四、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1711日起执行。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829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829日印发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原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