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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函[2019]61号文件的通知》

2020/05/28 1.7w 阅读 134 点赞
标       题 乌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函[2019]61号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4571840/2020-016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公开日期 2020-05-29 17:34:48 公文时效
乌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函[2019]61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站点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意义,加强本地区、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要按照《通知》中的投术参数要求做到栏目设置、版面设计、配色参数标准规范。各区、各部门新版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需于2020年3月1日前上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建立政府信息数据库,此项工作将作为2020年底政务公开评估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做好数据归集和历史数据补录。各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工作。2020年3月1日后形成的政府信息,需统一归集到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法定公开内容分类发布。各级行政机关已经在网站上公开的信息,需在2020年5月1日前统一归集到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各区、各部门要聚焦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核心信息,认真排查政府信息“家底”,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予公开的,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完成历史信息的补录与公开。原则上各行政机关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信息要与在法制部门备案的数量一致(法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的各类别政府信息,应作为此类信息统计的权威口径。

  联 系 人:谷瑞玲

  联系电话:399836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公办字[2020]1号)

  2019年5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公办字[2020]1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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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