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6741W/2020-03511 | 发文字号 | 文化部令第26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公开日期 | 2020-10-23 11:05:25 | 公文时效 | ||||||
为进一步规范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本制度进行如下六个部分解读:
一、信访来源
本清单信访诉求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转办,乌海市信访局转办,群众到我局走访、来信、来电及信箱留言等渠道寻求我局给予解决的信访诉求。
二、信访分类原则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便民、规范。
三、信访诉求分类
(一)部分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作出的行政许可
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2.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
3.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主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310项。
6.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主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11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
7.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主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
8.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主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3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9.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主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5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11.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12.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主要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
13.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15.旅行社设立许可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16.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主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7.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主要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91项。
18.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二)部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处罚
主要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对娱乐场所的处罚
主要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3.对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主要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对艺术品经营的处罚
主要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5.对互联网文化的处罚
主要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6.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处罚
主要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7.对文物市场相关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8.对广播电视相关的处罚
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9.对旅游市场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10.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主要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三)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3.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主要依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4.文物的认定
主要依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主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
6.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主要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
7.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主要依据:《体育法》第八条;《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
8.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主要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
9.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主要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10.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主要依据:《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条。
11.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主要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12.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主要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1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14.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四)反映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主要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
(五)不服从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主要包括: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等。
(六)检举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主要包括:反映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告知。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二)依法分类。针对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清单判定,依法分类办理。
(三)实地核查。根据属地原则,承办科室(单位)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办理意见。
(四)信访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处理反馈。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负责向信访人反馈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信访人签收《处理意见书》。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法依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复核。
五、不予受理信访事项
(一)不属于本局及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依规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二)依法应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信访事项,及已经、正在或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事项已经由下级文化旅游体育广电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上级文化旅游体育广电部门提出同一诉求的。
(四)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五)信访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
2020年10月12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