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0-9006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工作动态 | ||||||
| 概 述: |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04-29 17:11:2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三、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风险自负,损失自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47号发布)等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敬请各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注意:投资需审慎,筹资需合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勿碰触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
四、远离非法集资坚持“六不”原则
(一)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在非法集资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四)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非法集资大都借助于传销手段,多是经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 五)对“合法”吸储不大意
银行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六)对违规吸储不参与
面对非法集资,为民既要不信“非”,更不要参与。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五、市级举报(咨询)电话
0471-3998915
乌海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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