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979396D/2023-03305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5-31 09:20:5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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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 号)和《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医保发〔2020〕67 号)要求,推进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优化,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 版)》基础上,经评审论证,对诊察费等部分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将主任(教授)医师门诊诊察费、三级主任医师(教 授)门诊诊察费、二级主任医师(教授)门诊诊察费合并为主任(教授)医师门诊诊察费;主任(教授)医师门诊中(蒙) 医辨证论治、三级主任医师(教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二级主任医师(教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合并为主任(教授)医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门诊诊察费按照医师级别分级定价,实行同城同价。
三、门诊诊察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
四、各地区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按要求做好辖区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等的监测分析,及时完善相关政策。
五、各地区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等制度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 2023 年 4 月 29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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